譜序 · 凡例

本譜以文發公派下為限。文發公,奎霞廿三世,先艮公(譜名先謦,書作水慶)次子。 餘四房——寶良、石南、再發、再添公派下——錄自舊譜,未及續修,俟後人補之。

譜載文發公子三女三,孫輩已具名;其後之世系,賴家人續記。

吾族之赴南洋,非自文發公始。譜載二十世偶折公歿於噴叻,文焻公墓在噴叻四腳亭頂林姓公司山; 廿二世金塩卒於嗲吻,澤蓁往星歿。南渡者代有其人,而定居星洲、自為一譜者,文發公一房也。

遠祖世系,具載《奎霞林氏族譜》,本譜逐頁影存,逐條可稽。

斷限:上承奎霞舊譜,下迄二〇二六年。續修之約:後之續修,宜以三十年為期, 屬廿六、廿七世之責;屆時體例從舊,增而不改,俾原文永存。

二〇二六年八月 文發公派下廿五世裔孫 Tristan Lim(林)謹識

凡例

  1. 本譜世次承奎霞舊譜,不另起算。文發公為廿三世,今之曾孫輩為廿六世,玄孫輩廿七世。
  2. 凡本族男女,皆書其名、世次、行第,不以男女異其詳略。
  3. 女子出適者,書其適某地某姓,與男子書娶同例。外裔子孫願入譜者,別立外裔錄載之。
  4. 原譜所載,一仍其舊;有異同者,另註於後,不擅改原文。逐字照錄者標「原文」,編者按語標「校記」。
  5. 口述之資料,必記口述者姓名與年月。每筆紀錄皆註出處:譜頁、文件,或口述。
  6. 口述所記、未經核定者,標「待考」——尚待核實之謂也;核定之後改為正式紀錄,前後皆留其跡。
  7. 在世族人資料,非家人不得見。族人得隨時要求隱去本人資料。
  8. 譜頁影像:一頁所載,皆一九三〇年前生、已故而經核定之先人者,其頁公開;頁上但有一名在世或未核定者,全頁僅家人可見,其中先人之條,另裁影公開(此例二〇二六年九月定)。
  9. 靈位、骨灰位不攝影。訃聞、文件得存影,惟僅家人可見。
  10. 羅馬字:先輩用閩南慣用拼法(如 Lim Boon Huat),以家人所示為準;一九九〇年後出生者,用漢語拼音。
  11. 本譜全文用正體字;家人所書,悉依其原文存錄,不作轉換。
  12. 存檔版每部編領譜字號,附核驗清單,分藏於五房;譜之所在,即家之所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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